自愿加班能要求加班工资吗?


案例:

王是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确定王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工资。工作期间,王任劳任怨,如果8小时内没有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下班后王自动加班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一年后,王无法忍受公司的工作安排,表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费,并出示了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认为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没有安排王加班。王延长工作时间是他自己的自愿行为。公司无法单独支付加班工资,拒绝了王的要求。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王粲是否通过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工作任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该法,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对职工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企业可以制定与国家法律不冲突的加班制度,可以约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支付不低于符合加班制度的法定加班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和解决争议的依据之一。

中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按照上面的标准工时制,就是计时工资制。实行小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对加班费的支付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用人单位只有“安排”了加班,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非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按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但王平时加班并非公司安排,而是王自愿;王拖延加班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程序。因此,王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支付的加班费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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